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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制定了《關于全面推行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指導意見》。8月16日,市交通委副主任蔣宏飛在新聞發布會上介紹,今年8月出臺同步《上海市交通運輸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探索建立市場主體輕微違法行為容錯機制,進一步體現《行政處罰法》設定的“過罰相當”和“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不斷激發市場活力,優化行業營商環境。
《清單》規定了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38項,包括公路路政處罰事項7項,公交、出租、道路運輸處罰事項20項,水路運輸、航道、港口處罰事項6項,地方海事處罰事項4項,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處罰事項1項,基本涵蓋了交通運輸各個行業和領域。
在全覆蓋的同時,《清單》規定的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主要圍繞以下三個方面:
在對象上,規定了涉及網約車駕駛員、巡游車駕駛員、船員等行業從業人員的7項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規定了涉及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的9項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這些事項的規定,在法治框架內給予廣大中小微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更多容錯糾錯空間,有利于引導其合法規范經營和健康有序發展。
在行為領域上,規定了涉及備案、報送信息之類的程序性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8項,比如“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事項。這些事項的規定,為市場主體提供了更寬容的制度環境,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執法理念。
在行為性質上,規定的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往往都是從業人員容易發生疏忽的情況,比如“公共停車場(庫)的工作人員未規范著裝、佩戴服務牌證”、“出租汽車車輛車身、車廂和行李廂不整潔”等事項。對這些初次發生的“無心之失”行為的寬容,體現了交通執法的“溫度”,往往更能引導從業人員自覺守法、主動配合改正,有利于形成執法部門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良性互動。
(文章來源:大眾網)
標簽: 交通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