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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想漲物業費,業主有權拒絕嗎?物業應該走哪些程序才能漲物業費?日前,東莞市樟木頭鎮某小區物業就因漲價手續不合規,被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定漲價無效,還要把多收的物業費退還業主。
事情具體是什么情況呢?據悉,2011年3月22日,東莞市樟木頭某房地產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某房產公司”)與樟木頭某物業公司(以下簡稱“某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約定由某物業公司對樟木頭某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管理期限為2011年3月22日至2016年3月22日,物業費為每月每平方米1.44元。
2016年3月23日,某房產公司與某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由某物業公司對該小區繼續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期限至2021年3月23日止,物業費為每月每平方米1.56元。
余女士作為該小區業主,于是起訴某物業公司,主張《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未備案,是無效合同,要求退還多收的物業費。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依照法律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屬于“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對于決定該類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即某物業公司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某物業公司如要調整收費標準則應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
但某物業公司提交的漲價意見征詢表存在簽名者身份不明,與實際業主不是同一人等瑕疵。某物業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這些簽名人員身份及簽名人員已取得業主授權。所以某物業公司在沒有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的程序下,直接與某房產公司于2016年3月23日將物業費調高,顯然不具備合法依據。故法院判決某物業公司向余女士退還漲價期間多收取的物業費。
承辦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物業費亂漲價常常激發小區矛盾,物業公司更應履行好漲價相關手續,充分征求小區業主意見,避免激發矛盾。
有業委會的小區,應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服務費的上調以書面方式征求業主意見,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再由業主委員會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費的調整程序才合法合理。而沒業委會的小區,也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簽名同意。
(文章來源:羊城晚報·羊城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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