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昨天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考慮房屋的區位、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評估價值應精確到元。
辦法規定,被征收的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
辦法明確,被征收的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辦法還規定,房屋的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估價師對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
根據這一辦法,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鑒定工作,并對出具的評估、鑒定意見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征收評估、鑒定活動。
標簽: 房屋征收評估價值應當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