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交通運輸部公眾號發文對網約車是否可異地經營的問題進行回應。
文章稱,根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令2019年第46號)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等規定,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等。
規定稱,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文章來源:中新經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