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公司設立關聯公司,以收取咨詢費、管理費等名義預先扣除借款本金、變相收取高額利息。檢察機關發現案件監督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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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最高檢發布第三十八批指導性案例并通報民事生效裁判監督工作,其中就有這起“某小額貸款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抗訴案”。
最高檢檢委會委員、第六檢察廳廳長馮小光向記者表示,檢察機關在辦理相關案件中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等地方金融組織違規發放貸款行為的審查和調查核實,發揮司法能動作用,依法維護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
《中國經營報》記者從最高檢了解到,2020年至2022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結民事生效裁判監督案件約19.1萬件,其中經審查提出抗訴1.2萬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2.3萬件,抗訴改變率、再審檢察建議采納率均大幅上升。
案情回溯,2012年11月,某置業公司與某小額貸款公司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為1300萬元;借款期限為90天,借款月利率15‰,若人民銀行調整貸款基準利率,則以提款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為準,逾期罰息在借款利率基礎上加收50%。
同日,該置業公司又與某信息咨詢服務部簽訂《咨詢服務協議》,約定后者為其提供貸款基本資料、貸款抵押品估價等辦理貸款相關手續的咨詢服務,并向后者繳納服務費總額78萬元,超過首次約定貸款期限的,按月收取服務費,不足一個月按一個月收取,標準為:以貸款金額為標的,每月按20‰收取咨詢服務費。
后因還款產生糾紛,2015年6月,小額貸款公司將置業公司訴至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置業公司償還借款本金1300萬元及約定的借期與逾期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但小額貸款公司主張逾期月利率為22.5‰過高,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息。置業公司與信息咨詢服務部簽訂的《咨詢服務協議》合法有效且已經實際履行,故置業公司辯稱咨詢服務費應作為本金抵扣的理由不能成立。當事人雙方均未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重慶市永川區人民檢察院發現本案監督線索。經查證,某信息咨詢服務部是某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實際上是“一套人馬、兩塊牌子”,趙某露既是某信息咨詢服務部負責人,也是某小額貸款公司出納;趙某露收到某置業公司咨詢費后,最終將錢款轉入某小額貸款公司賬戶。該小額貸款公司做賬時,將每月收取的錢款分別做成利息與咨詢費,本案實際年利率達到42%。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提出抗訴,認為當事人履行合同不得擾亂金融監管秩序。本案中信息咨詢服務部名義上向置業公司收取的咨詢費、服務費,實際是代小額貸款公司收取的利息,旨在規避國家金融監管,違規獲取高息。涉案借款本金數額應扣除借款當日支付的咨詢服務費,即“砍頭息”45.5萬元,其后支付的咨詢服務費應抵扣借款本息。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應予糾正。
再審法院審理后撤銷原判,并采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
馮小光告訴記者,實踐中,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背離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引導民間資本滿足實體經濟、服務“三農”、小微型企業、城市低收入者等融資需求的政策初衷,違背“小額、分散”原則,違法違規放貸,甚至違背國家房地產調控措施,以首付貸、經營貸等形式違規向買房人放貸。這不僅增加自身經營風險,而且加大金融杠桿,增大金融風險,乃至危及國家金融安全。
(文章來源:中國經營網)
標簽: 發放貸款